|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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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六十萬元。但申請殯葬費於四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五、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八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除殯葬費外,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 第九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但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除殯葬費外,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
一、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於犯罪被害人之補償,以金錢(第二條)與其它扶助機制(第三十條)為主,惟現行條文之補償項目與金額,實屬偏低。有關現行條文之補償標準,顯有再提高之必要。
二、且依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五次會議之決議,亦認為應提高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三、例如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復對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為新台幣五十五萬元,擬提高現行條文補償標準至六十萬元,與其他法令相去不遠,尚無不妥。
四、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六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則有關犯罪被害人之補償,自不宜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為低。
五、配合上述金額提高,其他補償金應一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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