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鎮浯
楊鎮浯
許毓仁
許毓仁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陳怡潔
陳怡潔
王育敏
王育敏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江啟臣
江啟臣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顏寬恒
顏寬恒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及消防人員傷亡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一、本條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僅得針對火災成因,啟動火災調查與鑑定程序。然而該條卻未授權相關主管機關,得針對消防人員死傷原因啟動調查與鑑定程序,顯有漠視消防人員權益之虞。 二、故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針對消防人員死傷原因進行鑑定與調查,以釐清相關人員傷亡之成因,落實消防人員權益之保障,避免類似悲劇反覆發生。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設火災鑑定委員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委員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按本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立火災鑑定委員會負責調查、鑑定火災原因。惟該鑑定委員會代表卻未包含民間團體代表,有代表性不足之疑慮。 二、故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聘請民間團體代表加入鑑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