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趙天麟
趙天麟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黃國書
黃國書
吳琪銘
吳琪銘
莊瑞雄
莊瑞雄
邱志偉
邱志偉
羅致政
羅致政
呂孫綾
呂孫綾
蔡易餘
蔡易餘
陳素月
陳素月
鍾孔炤
鍾孔炤
許智傑
許智傑
蘇巧慧
蘇巧慧
蔡培慧
蔡培慧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更名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另,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所管轄之權責事項,改由「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管轄,作上述文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