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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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之一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 |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學位授予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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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 第二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報教育部備查。 |
一、修正第二項。
二、為落實大學學術自主,各校非僅依系所名稱授予相應學位,而應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並依學生主修之專業課程,授予符合其專業之學位。學位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訂定,提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爰修正第二項。
三、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如校務會議、教務會議、教務行政會議等)係指各校依大學法第十四條及各校組織規程規定所設置,為綜理全校教務事項所召開之會議。
四、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次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學為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所稱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上開規定即應公開,學校應透過適當管道(如學校網站)即時更新,俾學生入學或選校時,得完整瞭解系(所)情形,或供民眾查詢該系(所)及學位之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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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之一 專科學校及大學修讀副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 第二條之一 專科學校及大學設有專科部修讀副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
一、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及法律規範下,於學則訂定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及畢業條件,其畢業條件包括學生學業與品行、語文能力、體育能力、資訊能力等,爰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
二、有關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三條定有相關規定,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並規定其修業期限與期限縮短或延長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應列入學則,爰各校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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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位學程課程,符合前項要件者,學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不限於學生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規定。但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者,不包括在內。 前項相近學術領域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所屬學院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 就讀主管機關核定之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之學生,修業期間滿二年及修滿八十學分,經考核成績合格並向就讀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獲許可後就業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前項申請保留學籍之學生,於保留學籍期限屆滿前返校就讀且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 第三條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
一、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另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大學依大學法所定各級學位修業期限與其修業期限得縮短或延長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應列入學則;同細則第二十二條並明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之相關規定,且其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應列入學則。爰有關依法修業期滿及修滿應修學分,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二、為打破系所藩籬,鼓勵學生修讀跨域課程,以回應產業及社會需求培育跨域T型人才,鼓勵學校放寬學生得彈性於院、系、學位學程之間修課(院進系出、系進院出),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學生得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位學程課程,符合第一項授予學士學位要件者,學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所授予之學位亦不受限於學生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之規範。另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大學依大學法規定設學分學程或對內提供在學學生轉入或雙主修之學位學程,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或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之學位學程,應報該部核定後實施。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明定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之提報項目,涉及特定情事者,應報教育部審查之程序。考量專業人才培育機制仍須符合相關法規規範,爰明定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者(如師資培育、醫事等),不包括在內。有關一百零八學年度前揭特殊專業領域之公告,係依教育部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臺教高(四)字第一○六○一五六○二三號函辦理。
三、有關相近學術領域之認定基準核屬各校之專業學術認定,並事涉學生權益,爰增列第三項,明定相近學術領域之認定基準應由辦理學位授予之所屬學院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另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
四、有關於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可行作法舉例說明如下:學校得建立課程模組,協助學生規劃於相近領域學院內修課(如理學院學生可跨系修讀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化學工程學系等之課程),並依學生修課情形及學術專長授予相應之學位。
五、教育部依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三條規定,核定大學辦理「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為鼓勵就讀該專班之學生於大學修業期間如有就業意願,能先就業再返回校園修讀並取得學士學位,以達務實致用並強化產學鍊結之效益,爰增列第四項,明定就讀教育部核定之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學位專班之學生,如其修業情形已符合相當於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資格(修業期間滿二年及修滿八十學分)即先就業者,大學得依第四條規定,授予就讀上開專班學生副學士學位。
六、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大學學生休學、退學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為保障上開學生就業後仍得返回原校就讀之權益,爰增列第五項,明定上開學生如於保留學籍期間屆滿前返校就讀,且符合第一項學士學位授予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賦予學校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籍保留及其保留期限之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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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 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科(系、所、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第一項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於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雙主修學分者,得辦理學分抵免取得輔科(系、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 | 第四條 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修讀輔系者,不另授予學位。 |
一、為擴展修讀各級學位學生之學習領域並使學制更彈性化,開放各級學生均得修讀雙主修,並擴及跨校雙主修等,爰參照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體例,修正第一項,如為本校雙主修,學校應於雙主修學生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系名稱;如為跨校雙主修,則由原就讀學校於雙主修學生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另因考量本次修法係放寬副學士、學士、碩士及博士各級學生均得雙主修,爰明定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
二、為促進學制多元,增加學生學習機會、擴展學習領域,爰修正第二項,定明修讀副學士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科(系、所、學位學程),均不另授予學位。
三、第一項雙主修學位,學生必須取得原就讀學校之學位,如於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雙主修學分,得於原修讀雙主修之學校辦理學分抵免,取得相應輔科(系、學位學程)資格,惟不另授予學位,爰增訂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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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六條 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 |
一、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另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爰增列「依法修業期滿」之文字。
二、鑒於體育運動類碩士班亦屬專業領域碩士班,並參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代替專門著作之類型包括作品、成就證明,且作品包括創作、展演等類型,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
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認定。」另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之認定應有全校一致性之基準,非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自行認定,以確保學位授予之品質,爰將本法施行細則上開規定移列至第二項後段,修正定明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有關公開之說明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四。
四、有關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之方式,說明如下:
(一)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藝術類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代替論文。
(二)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用科技類得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
(三)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體育運動類得以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代替論文。
五、經參酌九個國家(地區)之碩士學位授予制度發現,英國、澳洲、美國、加拿大碩士學位分成學術導向及專業導向已行之有年,法國、日本及德國除原有之學術導向外,亦已新增專業性碩士學位。專業實務取向一般除包括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等研究所碩士班外,美國多數州(如麻州、緬因州、新罕布夏州、羅德島州、佛蒙特州、紐約州等)亦授權由各校依「研究領域」自行認定,其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研究報告,或以研究專題或短篇論文等代替學術性碩士論文,而非以學生所屬學院(系所、學位學程)逕為判斷是否係屬專業實務取向之準據。另以國內現況觀之,專業學院(如商管、法律、建築相關系所)及研究主題涉及專利申請等論文,均強調研究內容之專業實務性,考量國內外碩士班階段人才培育目標之多元性與相關措施,及提升我國碩士班教育學用合一,培養學生創新研究之能力及專業技術,爰增列第三項,定明學生得以專業實務報告取代學術性碩士論文,且專業實務之認定應有全校一致性之基準,非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自行認定,以確保學位授予之品質,爰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另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有關公開之說明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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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大學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修滿應修學分。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博士學位候選人依法修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博士班,其學生博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七條 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前項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 |
一、為期明確,爰修正第一項序文,將「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正為「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
二、第二項增列「符合畢業條件」之文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並酌作文字修正。另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爰增列「依法修業期滿」之文字。
三、配合修正條文有關實務型碩士之規範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增列第三項。另因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之認定應有全校一致性之基準,非由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自行認定,以確保學位授予之品質,爰本項定明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又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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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家圖書館保存之。 | 第八條 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 |
配合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將「國立中央圖書館」易名為「國家圖書館」,且現行「國家圖書館組織法」仍維持該名稱,爰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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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經申請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第九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由研究所教授推薦,所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第一項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一、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七條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二、另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或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規定者,經修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併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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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名譽博士學位,由得授予同類博士學位之大學組成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頒授;其頒授要件、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十五條 名譽博士學位由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研究所之大學組織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授予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前項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教務長、有關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系主任,以及教授代表五人至七人組織之。 |
一、考量名譽博士學位應由教育部核准之學系,依其所屬學術領域頒發,另因應系所合一,「博士班研究所」等文字應予刪除,爰修正現行第一項,將「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研究所」修正為「得授予同類博士學位」,並刪除報教育部備查之規定,以回歸大學自主。另定明其頒授要件、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各校定之。又因教務章則事涉學生權利義務,亦屬校務資訊,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即應公開,有關公開之說明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四。
二、現行第二項為符合前述大學自主之精神,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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