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林為洲
林為洲
賴士葆
賴士葆
王育敏
王育敏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江啟臣
江啟臣
林麗蟬
林麗蟬
吳志揚
吳志揚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與安全,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五、警政與消防有關勤務裝備添購汰換、危險職務與勤務繁重加給項目。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第三十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中央時常有勤務上需求,要求各地方政府增派警力北上支援,造成員警勤務加重。 此外,警察與消防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與警察與消防裝備,常因預算問題,地方政府無法一次到位補足。 為避免因所需裝備不足,影響治安維護與災害搶救,保障第一線人員執勤之生命安全爰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五款,中央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警政與消防有關勤務裝備添購汰換、危險職務與勤務繁重加給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