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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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與安全,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五、警政與消防有關勤務裝備添購汰換、危險職務與勤務繁重加給項目。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 第三十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
中央時常有勤務上需求,要求各地方政府增派警力北上支援,造成員警勤務加重。
此外,警察與消防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與警察與消防裝備,常因預算問題,地方政府無法一次到位補足。
為避免因所需裝備不足,影響治安維護與災害搶救,保障第一線人員執勤之生命安全爰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五款,中央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警政與消防有關勤務裝備添購汰換、危險職務與勤務繁重加給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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