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黃國書
黃國書
葉宜津
葉宜津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劉世芳
劉世芳
管碧玲
管碧玲
何欣純
何欣純
洪宗熠
洪宗熠
蘇巧慧
蘇巧慧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素月
陳素月
余宛如
余宛如
蕭美琴
蕭美琴
鍾孔炤
鍾孔炤
段宜康
段宜康
吳玉琴
吳玉琴
李麗芬
李麗芬
李昆澤
李昆澤
周春米
周春米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曼麗
陳曼麗
蔡培慧
蔡培慧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獨立判斷、藝術美感、設計思考與創新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藝術美感、設計與創造能力」,鑒於發展軟實力已成為國家重要政策方向,增訂使藝術教育與設計明確納入國家教育目標之範疇,以作為推動美感教育及相關藝術設計教育推動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