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吳琪銘
吳琪銘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何欣純
何欣純
周春米
周春米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運鵬
鄭運鵬
鍾孔炤
鍾孔炤
李麗芬
李麗芬
段宜康
段宜康
黃國書
黃國書
洪宗熠
洪宗熠
楊曜
楊曜
呂孫綾
呂孫綾
江永昌
江永昌
蔡培慧
蔡培慧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九十八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之初步鑑定: 一、醫療行為與不良結果有無具有因果關係。 二、醫療行為有無符合醫療常規。 一、本條新增。 二、初步鑑定制度目的在使病患能夠了解其所涉及事件是否為「醫療糾紛」,或僅為「其預期與醫療結果之落差」,而非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在醫療過程中有疏失,使病患能夠初步了解案情,避免動輒興訟。因此,初步鑑定應以「病歷」鑑定為主,更可協助病患了解病患記載內容,卻又無須過多時間、金錢耗費,爰增訂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