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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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下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或公益信託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 第六條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
按信託法制定公布於民國85年1月26日,該法第八章公益信託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五條計十七條條文,詳細規定公益信託之成立及運作等,與民法規定的財團法人相似,都是以營益目的的達成,所不同者,財團法人係以組成董事會為執行機關,而公益信託則以金融業為受託人,並組成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以達成公益目的,此所以其他稅法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之第一項規定免徵營業稅,房屋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一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所得稅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益信託之收入,免徵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將公益法人與公益信託並列,免將該財產列入遺產計算。印花稅法第六條分列十六款規定,免納印花稅之各項情事,其中第十四款明定財團財團法人為免納印花稅事由之一,查其目的在鼓勵民間為公益付出財力,以分擔國家社會責任,而信託法制定公於民國85年1月26日,印花稅法於最後一次民國91年修正部分條文時,漏未將公益信託納入,有修正納入之必要,以增進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之平衡發展,益達成各項公益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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