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周春米
周春米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何欣純
何欣純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琪銘
吳琪銘
洪宗熠
洪宗熠
楊曜
楊曜
李麗芬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國書
鍾孔炤
鍾孔炤
呂孫綾
呂孫綾
蔡培慧
蔡培慧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蘇治芬
江永昌
江永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補償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第十條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一、修正第三款條文之文字,增訂分期支付補償金之規定。 二、現行刑事補償法實務僅以一次全額支付補償金作為支付方式,除缺乏彈性之外,並為避免受害人一次取得補償金後,因各種因素短期內耗費殆盡,致使國家以金錢補償之原有目的盡失,自應賦予補償請求人分期支付之請求權,受理補償決定之機關於依據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到場時,即可評估分期次數及支付金額之方式,爰修正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