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焜裕
吳焜裕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邱泰源
邱泰源
趙天麟
趙天麟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曼麗
陳曼麗
郭正亮
郭正亮
姚文智
姚文智
李麗芬
李麗芬
余宛如
余宛如
蘇治芬
蘇治芬
江永昌
江永昌
林靜儀
林靜儀
賴瑞隆
賴瑞隆
林淑芬
林淑芬
管碧玲
管碧玲
鍾孔炤
鍾孔炤
蔡易餘
蔡易餘
蔡適應
蔡適應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林昶佐
林昶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捷運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 前項所稱董事,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並不受公務員身分之限制。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由事業單位全體勞工推派之。 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規定外,依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捷運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 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規定外,依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修正第二項,參考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營事業中代表政府股份出任董事,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以促進公司經營層重視勞動權益與勞工意見,故修正新增第二項,捷運公司之董事選任,應至少有總額五分之一的席次,由工會代表擔任,無工會者,亦得由捷運公司全體勞工推派。 二、其餘項次依序向後調整,條文文字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