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林岱樺
林岱樺
黃國書
黃國書
管碧玲
管碧玲
蔡易餘
蔡易餘
莊瑞雄
莊瑞雄
劉櫂豪
劉櫂豪
鍾孔炤
鍾孔炤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運鵬
鄭運鵬
鍾佳濱
鍾佳濱
羅致政
羅致政
邱泰源
邱泰源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玉琴
吳玉琴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曼麗
陳曼麗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因交通違規或在路上臨檢遭到查獲未完稅者,以加倍罰金處理違反法律上的比例原則,應回歸以繳交滯納金的方式處理較為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