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李昆澤
李昆澤
管碧玲
管碧玲
劉櫂豪
劉櫂豪
鍾孔炤
鍾孔炤
葉宜津
葉宜津
鍾佳濱
鍾佳濱
邱泰源
邱泰源
周春米
周春米
李俊俋
李俊俋
賴瑞隆
賴瑞隆
鄭運鵬
鄭運鵬
蔡易餘
蔡易餘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洪宗熠
洪宗熠
林岱樺
林岱樺
鄭寶清
鄭寶清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曼麗
陳曼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以不逾六年為原則,該次駐外期間內得在各駐外機構間調任,任滿調回外交部服務。 前項期間,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上之需要及遭到取消駐外資格者,得不適用之。但其駐外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九年。 第七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以不逾六年為原則,該次駐外期間內得在各駐外機構間調任,任滿調回外交部服務。 前項期間,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上之需要,得延長或縮短;經延長者,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
針對不適任外交人員提出取消駐外資格之法源依據,以確保國家外交利益。
第七條之一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於駐外期間,不得申請駐在國長期居留權,或者申請駐在國國籍,一經確認有申請事實,應即調回外交部接受調查。
一、本條新增。 二、防止駐外外交人員申請駐在國國籍以致影響我國外交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