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佳濱
鍾佳濱
莊瑞雄
莊瑞雄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施義芳
施義芳
郭正亮
郭正亮
邱泰源
邱泰源
鍾孔炤
鍾孔炤
李麗芬
李麗芬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林靜儀
林靜儀
周春米
周春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鄭運鵬
鄭運鵬
鄭寶清
鄭寶清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更名為勞動部,勞動部組織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布,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廢止,為符現行政府體制,爰修正本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