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吳琪銘
吳琪銘
李昆澤
李昆澤
劉建國
劉建國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黃國書
黃國書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玉琴
吳玉琴
林俊憲
林俊憲
鄭寶清
鄭寶清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鍾孔炤
鍾孔炤
周春米
周春米
段宜康
段宜康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素月
陳素月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或懷孕期間,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為維護懷孕國人請領失業給付之權利,並避免性別歧視,爰增訂懷孕期間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亦可請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