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邱泰源
邱泰源
江永昌
江永昌
邱志偉
邱志偉
尤美女
尤美女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曼麗
陳曼麗
李俊俋
李俊俋
洪慈庸
洪慈庸
蔡易餘
蔡易餘
陳瑩
陳瑩
吳焜裕
吳焜裕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靜儀
林靜儀
鍾佳濱
鍾佳濱
何欣純
何欣純
呂孫綾
呂孫綾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章 童工、女性受僱者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章名變更。
第四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女性受僱者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性受僱者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性受僱者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性受僱者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受僱者,不適用之。 第四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顯示消彌性別歧視文字為法律條文所當重視。 二、「勞動基準法」立法當初多係以廠工為立法主體,故條文會出現「女工」字眼,然而隨著社會工作型態改變,工商業、服務業受僱者比例持續增加,其工作性質亦非在工廠工作,應歸屬服務業勞工,故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用語,以「女性受僱者」取代現行「女工」,俾消除性別歧視。
第五十條 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性受僱者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同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一條 女性受僱者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第五十一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同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性受僱者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五十二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同第四十九條。
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性受僱者,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同第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