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洪慈庸
洪慈庸
劉建國
劉建國
邱泰源
邱泰源
江永昌
江永昌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邱志偉
邱志偉
李俊俋
李俊俋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焜裕
吳焜裕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靜儀
林靜儀
鍾佳濱
鍾佳濱
何欣純
何欣純
呂孫綾
呂孫綾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檢查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令規定之事項。 五、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第四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左: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勞動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一、本條第一項新增第四款。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已修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爰變更如修正條文。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因該法為職場運行之重要法律,故應予以明訂在勞動檢查事項範圍。
第七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 對於前項之請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 勞動檢查機構、代行勞動檢查機構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之勞動檢查機構,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勞動檢查機構,應每年定期上網公布專案勞動檢查報告。 第七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 對於前項之請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
一、本條新增第三項、第四項。 二、勞動檢查機構、代行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進行勞動檢查時,取得事業單位、雇主和勞工等相關資料,其對資料之保存、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三、勞動檢查之目的在於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持續降低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基本人權以及加強勞動條件監督檢查,保障勞工權益。故為有效監督,勞動檢查機構應每年定期公布專案勞動檢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