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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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令規定之事項。 五、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 第四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左: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勞動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
一、本條第一項新增第四款。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已修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爰變更如修正條文。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因該法為職場運行之重要法律,故應予以明訂在勞動檢查事項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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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 對於前項之請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 勞動檢查機構、代行勞動檢查機構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之勞動檢查機構,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勞動檢查機構,應每年定期上網公布專案勞動檢查報告。 | 第七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 對於前項之請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 |
一、本條新增第三項、第四項。
二、勞動檢查機構、代行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進行勞動檢查時,取得事業單位、雇主和勞工等相關資料,其對資料之保存、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三、勞動檢查之目的在於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持續降低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基本人權以及加強勞動條件監督檢查,保障勞工權益。故為有效監督,勞動檢查機構應每年定期公布專案勞動檢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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