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洪慈庸
洪慈庸
吳焜裕
吳焜裕
林靜儀
林靜儀
鍾佳濱
鍾佳濱
尤美女
尤美女
李俊俋
李俊俋
邱泰源
邱泰源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何欣純
何欣純
呂孫綾
呂孫綾
黃偉哲
黃偉哲
江永昌
江永昌
吳玉琴
吳玉琴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洋資源保育、海洋生態保護,海域與海岸巡防,漁業與漁港發展,海洋觀光以及海洋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我國四面環海,相關海洋事務應事權統一,以利統合、協調與指揮,邁向海洋國家。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休閒與遊憩、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漁業與漁港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十、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水產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一、本會權限職掌。 二、本條第一條增加第六款,海洋休閒與遊憩、漁業與漁港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第五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三、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沿近海及海洋漁業事項。 第五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一、第一項新增第三款,將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劃入海洋委員會之次級機關。 二、鑑於加拿大、南韓和印尼等國皆是將海洋及漁業整合設在同一部會;其次,依現行組織法,海洋委員會僅能管理非漁業之保育,然事實上,漁船作業亦常誤捕,故經濟性漁業和非經濟性漁業之海洋保育實難以分割,應予以整合在同一部會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