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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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洋資源保育、海洋生態保護,海域與海岸巡防,漁業與漁港發展,海洋觀光以及海洋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我國四面環海,相關海洋事務應事權統一,以利統合、協調與指揮,邁向海洋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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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休閒與遊憩、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漁業與漁港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十、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水產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
一、本會權限職掌。
二、本條第一條增加第六款,海洋休閒與遊憩、漁業與漁港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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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三、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沿近海及海洋漁業事項。 | 第五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
一、第一項新增第三款,將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劃入海洋委員會之次級機關。
二、鑑於加拿大、南韓和印尼等國皆是將海洋及漁業整合設在同一部會;其次,依現行組織法,海洋委員會僅能管理非漁業之保育,然事實上,漁船作業亦常誤捕,故經濟性漁業和非經濟性漁業之海洋保育實難以分割,應予以整合在同一部會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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