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邱泰源
邱泰源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焜裕
吳焜裕
周春米
周春米
鍾佳濱
鍾佳濱
蔡易餘
蔡易餘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玉琴
吳玉琴
陳亭妃
陳亭妃
余宛如
余宛如
郭正亮
郭正亮
林靜儀
林靜儀
劉建國
劉建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及專業能力之自然人。 三、符合一定財力、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及其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之法人。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一定財力及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 第四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一、專業投資機構。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二、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只要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即非屬本法保護之金融消費者。蓋因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係為提供財力與專業能力較弱勢之金融消費者選擇使用,因此對於得適用該程序之金融消費者宜予設限,排除具充分財力或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者,以免耗費爭議處理機構資源。 三、然而,以衍生性金融商品之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為例,TRF屬於高度專業且風險極高之金融商品,TRF商品是否可以承作,有無研判風險之專業能力應屬首要考量。縱有一定財力,而無研判金融交易風險能力,仍可能因此受害。據TRF受害聯盟統計,國內近3700家正常營運之廠商參與交易後,損害慘重,甚至被迫倒閉。根據惠譽信評估計,這些企業保守合計苦吞高達兩千億元虧損,這相當去年全體本國銀行獲利的三分之二。 四、不論是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或是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對於專業客戶之規定均要求須「同時符合」一定財力及專業能力。爰參照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對於排除於保護範圍之自然人或法人,不僅須符合一定財力「且」須具專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