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及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周春米
周春米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琪銘
吳琪銘
黃國書
黃國書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焜裕
吳焜裕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尤美女
尤美女
鄭寶清
鄭寶清
洪宗熠
洪宗熠
蔡適應
蔡適應
郭正亮
郭正亮
賴瑞隆
賴瑞隆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及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自民國102年增訂第二項後,本條並未配合修正。爰此,修正本條規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事項。 第二百八十七條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於民國102年增訂第二項後,本條並未配合修正。又上開條文第二項目前實務上不只針對偵查中之程序適用,審判中之程序亦是。爰此,修正本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