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洪宗熠
洪宗熠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琪銘
吳琪銘
吳焜裕
吳焜裕
葉宜津
葉宜津
鍾佳濱
鍾佳濱
黃國書
黃國書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段宜康
段宜康
鄭寶清
鄭寶清
尤美女
尤美女
周春米
周春米
郭正亮
郭正亮
蔡適應
蔡適應
賴瑞隆
賴瑞隆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毒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第六十六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有鑑於本條第一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之用語,係於民國80年制定時,參考當時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不過自民國86年及民國88年,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分別更改法規名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並進行全文修正後,有關毒品之定義,即為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爰此,修正本條第1款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