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蘇巧慧
蘇巧慧
連署人
李麗芬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國書
蔡培慧
蔡培慧
何欣純
何欣純
尤美女
尤美女
段宜康
段宜康
余宛如
余宛如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曼麗
陳曼麗
鍾佳濱
鍾佳濱
蘇治芬
蘇治芬
林靜儀
林靜儀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焜裕
吳焜裕
劉世芳
劉世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各委員會考察,於每次考察結束後,應彙整相關資料製成考察報告,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第十二條 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為使委員會考察明文入法,並依法製作各次考察活動之考察報告,做成紀錄以昭公信;考察雖得視為委員會會議之一種型態,惟鑑於其與院區固定會議室之會議型態不同,難以要求其對於會議紀錄詳實程度與議事錄相當,爰此另訂,應於每次考察結束後彙整相關資料填寫考察報告,以作為相關單位改善問題辦理之依據,並使民眾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