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鍾孔炤
鍾孔炤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余宛如
余宛如
許智傑
許智傑
賴瑞隆
賴瑞隆
鍾佳濱
鍾佳濱
王榮璋
王榮璋
周春米
周春米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焜裕
吳焜裕
尤美女
尤美女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六條 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時,得調度司法警察,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刑事偵查互助條例另定之。 第七十六條 檢察官得調度司法警察,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另定之。
一、我國刑事偵查制度,係由檢察官做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擔任輔助偵查之角色,兩者皆為偵查之重要職務,惟現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條例名稱,有矮化司法警察之疑慮,為落實個職業別對等尊嚴,爰修正名稱為「刑事偵查互助條例」。 二、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之權限,應限縮於辦理刑事偵查作業,以符合偵查指揮權之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