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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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之十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施行前,有該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已逾上訴期間但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者,得於本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一公告施行後一年內提起之。 | 一、本條新增。 二、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之精神在於,對初次受有罪判決者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以避免錯誤或冤抑,並認為此乃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三、惟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修正,僅限於解釋前未逾上訴期間之案件,對於因違憲之法律規定而訴訟權保障核心受損,卻喪失上訴權者,卻無救濟方法,就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實未臻完備。 四、在民事曾有前例,法律經修正,就在修正前確定者,於民事訴訟施行法中以訂定過渡期補救。爰秉承大法官會議解釋之精神,參酌前例,並考慮法的安定性,就已逾上訴期間但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者,訂定一年之期間,給以救濟之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