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徐榛蔚
徐榛蔚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顏寬恒
顏寬恒
柯志恩
柯志恩
羅明才
羅明才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學聖
陳學聖
陳宜民
陳宜民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淑華
許淑華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七條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全齡通用無障礙與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 第九十七條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
一、落實無障礙環境理念有助於身心障礙者獨立生活、參與社會,促進其實質平等,因此「憲法增修條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均明定國家負有建構無障礙環境之義務。 二、然現行建築與營造相關法規對無障礙環境之規範並不完備,「建築法」作為建築管理的基本法,卻未納入無障礙基本原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適用範圍有限,並不及於所有建築物類型。 三、我國推廣無障礙環境已逾30年,但身心障礙者因為環境欠缺無障礙設施,而無法參與社會的情況仍屢見不鮮。另為全面照護家中待產的孕婦、學步的幼兒、弱小的學童、病痛的成人、不便的老人、身心障礙者等之弱勢族群,爰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明定依該條授權訂立之建築技術規則,應全面落實建構全齡通用無障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