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黃昭順
黃昭順
羅明才
羅明才
王惠美
王惠美
李彥秀
李彥秀
孔文吉
孔文吉
柯志恩
柯志恩
呂玉玲
呂玉玲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宜民
陳宜民
吳志揚
吳志揚
王育敏
王育敏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淑華
許淑華
蔣萬安
蔣萬安
徐榛蔚
徐榛蔚
張麗善
張麗善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但各類社會保險的一次老年給付及退休給付存款之孳息,不在此限。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目前各類月退俸給及年金之存款利息皆不須扣取健保費,但早年領取公、勞保一次退休金者,其孳息具退休俸給及年金性質,卻需扣取全民健保補充保費,顯有不公之處。 二、建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明定各類社會保險的一次老年給付及退休給付之孳息,不列入應扣取補充保費之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