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毓仁
許毓仁
賴士葆
賴士葆
吳志揚
吳志揚
李彥秀
李彥秀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德福
林德福
呂玉玲
呂玉玲
費鴻泰
費鴻泰
許淑華
許淑華
陳宜民
陳宜民
陳學聖
陳學聖
徐榛蔚
徐榛蔚
羅明才
羅明才
柯志恩
柯志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二 違反本人意願散布或播送他人非公開之猥褻、性交之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條新增。 二、在台灣依據民間統計2012年計有24件報複式色情之新聞報導,至2016年時飛漲十倍至243件,僅係民事賠償機制不足有效嚇阻報複式色情,足見我國應審慎考量入刑導正社會風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