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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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五十九條 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為促進永續漁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海洋漁業之產業提升調整、資源保育及養護管理等綠色措施。 辦理前二項規定事項所需經費之編列,合計每年不得少於前一年度漁業動力用油總用油量依平均油價計算之總金額百分之二十八。 | 第五十九條 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
為減輕漁民負擔,並兼顧海洋發展,增訂第二項規定。
審查會:
為促進永續漁業發展及所需經費,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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