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曼麗
陳曼麗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鄭運鵬
鄭運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焜裕
吳焜裕
黃國書
黃國書
蔡培慧
蔡培慧
何欣純
何欣純
蔡易餘
蔡易餘
余宛如
余宛如
鍾佳濱
鍾佳濱
陳學聖
陳學聖
高志鵬
高志鵬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琪銘
吳琪銘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或有稅籍登記、以中小企業型態經營、促進社會經濟之法人。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事業種類、資本額、營業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擬訂,定期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事業種類、資本額、營業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擬訂,定期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
合作社事業是基層民眾基於生活或生產方式的共同需要,解決社員共同困難具有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之經濟事業。故世界上普遍認定合作事業是積極性社會經濟事業,應可界定為中小企業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