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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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檢送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並於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網站公開供民眾查閱。 前二項毒性化學物質之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檢送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 前二項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現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五條雖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申報之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然實務上仍有消防機關未能取得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之情形,倘該類運作場所發生突發事故時,消防單位無法及時獲知全部資訊,恐釀成人員傷亡之憾事。爰於第一項增訂運作人應檢送「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實施。
二、目前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告之方式,各縣市規定不一,有計畫內容須至該縣市環保局現場查詢者、有計畫內容完整公告於網站者或網站僅公告廠家名單,完整應變計畫內容須至環保局現場查詢者。是以現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條」雖已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公開供民眾查閱,其資訊近用性仍未臻完善,應從制度面落實工廠毒性化學物質資訊揭露及管理功能。爰修訂第二項,將現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以明確毒性化學物質主管機關之責任,並增訂主管機關應將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網站,提升民眾環境知情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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