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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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鑑於現行「刑法」分則各罪之罰金數額,需配合本條第二項規定換算後,方能確定,法律明確性明顯不足。為使刑法罰金數額之內在邏輯一致,以符罪責相當性之原則,爰配合刑法分則編相關罰金刑之修正,刪除本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