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琪銘
吳琪銘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蘇巧慧
蘇巧慧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曼麗
陳曼麗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陳瑩
陳瑩
鄭寶清
鄭寶清
姚文智
姚文智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一、混合毒物成分複雜,如施用對象為青少年、兒童或孕婦(胎兒),危險性及致死率更高於單一毒物、施用對象為一般成年人之情形,爰於第一項區分毒品係單一或混合種類,而於立法上區分加重其刑提高至二分之一或至三分之二,以盡最大可能確保青少年、兒童或孕婦(胎兒)之身體健康、生命權,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 二、依近年來毒品犯罪查緝之數據,首次施用毒品之年齡有逐漸降低之趨勢,加以青少年在娛樂場所施用新興毒品或混用他種毒品之情形日趨嚴重,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之保護,就成年人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者,亦應加重其刑,爰修正第一項。 三、考量懷胎婦女施用毒品對於胎兒之危害性,為避免毒品對於胎兒之危害,爰修正第二項,增列對懷胎婦女販賣毒品者,亦應加重其刑。 四、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者,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