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九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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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九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區分如下: 一、精神動員準備方案:由教育部主管。 二、人力動員準備方案:由內政部主管。 三、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由經濟部主管。 四、財力動員準備方案:由財政部主管。 五、交通動員準備方案:由交通部主管。 六、衛生動員準備方案:由衛生福利部主管。 七、科技動員準備方案:由科技部主管。 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由國防部主管。 第九條 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區分如下: 一、精神動員準備方案:由教育部主管。 二、人力動員準備方案:由內政部主管。 三、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由經濟部主管。 四、財力動員準備方案:由財政部主管。 五、交通動員準備方案:由交通部主管。 六、衛生動員準備方案:由行政院衛生署主管。 七、科技動員準備方案: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 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由國防部主管。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行政院衛生署名稱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以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名稱修正為科技部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十四條 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增進國防知識,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全之意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納入施政項目,配合宣導。 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之相關辦法。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文化部應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十四條 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增進國防知識,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全之意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納入施政項目,配合宣導。 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軍訓課程之相關辦法。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行政院新聞局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一、本條文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明定動員準備包含八大類動員,其中精神動員準備方案屬教育部主管,且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及增進國防知識應結合教育部辦理相關課程。惟查教育部目前所辦理之國防教育等相關知識課程已將過去的「軍訓教育課程」調整為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並將課程名稱訂為「全民國防教育」,但現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仍稱「軍訓課程」,為符合目前實際狀況以及法規之一致性,應將「軍訓教育課程」修改為「全民國防教育」。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行政院新聞局名稱修正為文化部。且另查2014年5月29日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開之協調會決議,已將本法第14條第3項原行政院新聞局之本款業務轉交至文化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二十三條 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行政院衛生署會同國防部定之。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行政院衛生署名稱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