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許毓仁
許毓仁
徐榛蔚
徐榛蔚
王育敏
王育敏
曾銘宗
曾銘宗
張麗善
張麗善
柯志恩
柯志恩
費鴻泰
費鴻泰
李彥秀
李彥秀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德福
林德福
江啟臣
江啟臣
林麗蟬
林麗蟬
顏寬恒
顏寬恒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條文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