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連署人
曾銘宗
林德福
呂玉玲
許毓仁
張麗善
王育敏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顏寬恒
徐榛蔚
費鴻泰
李彥秀
柯志恩
林麗蟬
馬文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