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毓仁
許毓仁
張麗善
張麗善
王育敏
王育敏
江啟臣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顏寬恒
顏寬恒
徐榛蔚
徐榛蔚
費鴻泰
費鴻泰
李彥秀
李彥秀
柯志恩
柯志恩
林麗蟬
林麗蟬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