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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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應參考現行勞工失業前六個月平均薪資所得與投保薪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修正。
二、就業保險法第十條明訂勞工失業所享有之補助,原意在於提供勞工失業保障,以渡過一時之難,符合勞保社會保險之定義,惟依現行投保薪資計算,勞工薪資與投保薪資存有落差,就業市場上高薪低報事件屢傳不鮮,且目前失業補助之計算以投保薪資為基準,站在保障人民的立場,應儘可能從優從實,讓福利能廣披於民。爰此提案修改就業保險法第十條,明定該條所定之失業相關補助,應參考勞工失業前六個月平均薪資所得與投保薪資標準來計算,以保障勞工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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