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蔣萬安
蔣萬安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費鴻泰
費鴻泰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德福
林德福
王育敏
王育敏
馬文君
馬文君
楊鎮浯
楊鎮浯
李彥秀
李彥秀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吳志揚
吳志揚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累積至次期獎金。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一、公益彩券之獎金由民眾出資購買彩券之彩金撥出,因此逾期未領之獎金仍屬獎金之部分,理應回歸獎金之用。 二、公益彩券之設立機制在於以獎金拋磚引玉,吸引更廣大之民間公益資金。將未領獎金直入府庫實為因小失大,理應回歸正軌,以累計獎金提升彩券業績,藉以創造更多公益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