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顏寬恒
顏寬恒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趙正宇
趙正宇
林德福
林德福
黃昭順
黃昭順
羅致政
羅致政
徐志榮
徐志榮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孔文吉
孔文吉
王惠美
王惠美
馬文君
馬文君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毓仁
許毓仁
李彥秀
李彥秀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以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依下列規定給與各項給付,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二十四個月事務補助費。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月事務補助費。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十二個月事務補助費。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三十六個月事務補助費。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為鼓勵村(里)長工作士氣及保障其權益,爰參照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新增第六項,因其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給與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