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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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以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依下列規定給與各項給付,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二十四個月事務補助費。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月事務補助費。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十二個月事務補助費。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三十六個月事務補助費。 |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
為鼓勵村(里)長工作士氣及保障其權益,爰參照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新增第六項,因其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給與撫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