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盧秀燕
盧秀燕
李彥秀
李彥秀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淑華
許淑華
徐榛蔚
徐榛蔚
馬文君
馬文君
陳宜民
陳宜民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依照內政部所定之村(里)聚居人口分級補助標準,按月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每村(里)每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第一項之補助標準,每四年調整一次,由內政部以村(里)人口中位數為基準,向上分級調整,並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一、按目前臺灣地區城鄉差距日趨擴大,依據內政部公布之一百零七年三月村里戶數、單一年齡人口統計資料顯示,宜蘭縣大同鄉太平村為全臺人口數最少之行政區域,全村僅六十一人,而全臺人口數最多之行政區域為高雄市左營區福山里,全里人數高達四萬三千五百七十七人,兩者差距甚大,然第一項規定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並未配合各村(里)人數而有所不同,均統一規定為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以高雄市左營區福山里之人口數觀之,每人僅能分得一元餘,在經費如此拮据之情況下,該里之事務勢難推動,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授權內政部參酌各村(里)實際聚居人口差距,訂定村(里)聚居人口分級補助標準,再由鄉(鎮、市、區)公所按月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以符合實務需求。 二、為改善村(里)人口數差距懸殊,致影響事務推動以及物價變動等因素,修正第一項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標準,並增訂第六項規定,授權內政部定期檢討修正補助標準。
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年○月○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六項自一百零○年○月○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配合一百零○年○月○日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六項之修正,明定自一百零○年○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