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宜民
陳宜民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雪生
陳雪生
徐榛蔚
徐榛蔚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淑華
許淑華
徐志榮
徐志榮
林為洲
林為洲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不予核發護照之情形) 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 一、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 四、於國外因涉嫌從事詐欺行為,遭詐欺行為地國、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扣留或註銷護照者。 五、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補正或到場說明。 司法或軍法機關、移民署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時,應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傳輸方式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之事由;其為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者,另應敘明管制期限。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予核發護照,應以書面載明事由及管制期限,告知護照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不予核發護照之情形) 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 一、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補正或到場說明。 司法或軍法機關、移民署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時,應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傳輸方式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之事由;其為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者,另應敘明管制期限。
一、據外交部統計至2017年底為止,我國約有429餘名台國人因涉嫌跨境電信詐欺,遭外國政府逮捕拘禁,另有223人遭外國政府遣送中國大陸,接受中國大陸之刑事偵辦及審判,顯見我國跨境詐欺問題已遍及全球,嚴重危害我國國際聲譽。 二、據學者研究指出,我國跨境詐欺案件頻傳,主因為跨境詐欺之受害者,難以向台灣政府提供證言,且詐欺之獲利與金錢流向,尚需外國或外地政府配合偵辦,我國常因受限於有無邦交、或有無司法互助協定等因素,以致我國常因證據不足而輕判或無罪釋放。根據法務部統計,我國自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公布施行至今,共有2,697人因跨境電信犯罪遭判決有罪。其中11.6%僅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16.1%判處六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68%判處一年至兩年有期徒刑,而遭判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僅占4.3%,可見法院針對跨境詐欺之量刑較輕,實無法發揮嚇阻犯罪之功能,更使詐欺犯得於短期內再次出境從事詐騙行為,使跨境詐欺問題難以解決。 三、為避免國內跨境詐欺嫌疑犯,於短期內再次出境從事詐騙行為,爰新增本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明定我國護照持有人如遭詐欺行為地、國,或我國主管機關、駐外館處扣留或註銷護照,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避免詐欺犯罪嫌疑人再次出境從事詐欺行為,以此增加跨境詐欺之之犯罪時間成本,完善我國詐欺犯罪防治措施。 四、另因護照之扣留、註銷及核發,皆為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之權責,實際扣留或註銷之事由,以及相關管制期限,應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判斷,爰明定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告知護照申請人,以避免護照申請人之權益受損。 五、配合本條第一項新增第四款規定,其餘款項遞移。
第二十四條 (扣留護照之事由)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 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 三、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從事詐欺行為之重大嫌疑,遭遣返回國。 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 第二十四條 (扣留護照之事由)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 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 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
為配合第二十三條之修正,爰新增本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明訂我國護照持有人,如於國外涉嫌從事詐欺行為且有重大嫌疑遭遣送回國者,我國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有權扣留其護照,確保詐欺嫌疑人無法在短期內再次出國進行詐欺行為。
第二十五條 (撤銷、廢止護照之事由)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第二十五條 (撤銷、廢止護照之事由)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為配合第二十三條之修正,爰新增本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明訂我國護照持有人,如於國外涉嫌從事詐欺行為且有重大嫌疑遭遣送回國者,我國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有權註銷其護照,確保詐欺嫌疑人無法在短期內再次出國進行詐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