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高志鵬
高志鵬
蘇巧慧
蘇巧慧
周春米
周春米
劉世芳
劉世芳
蔡易餘
蔡易餘
姚文智
姚文智
張宏陸
張宏陸
賴瑞隆
賴瑞隆
洪宗熠
洪宗熠
李麗芬
李麗芬
邱泰源
邱泰源
楊曜
楊曜
吳玉琴
吳玉琴
呂孫綾
呂孫綾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有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情形。 三、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四、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六、有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七、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八、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如於一年內再次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應增加其講習時數。 第二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一、考量汽車裝載違反本法規定以及拒絕攔檢,目前並無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規定,無法增強違規者之法制觀念。爰此,新增有第二十九條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第一項各款依次變更。 三、新增第六項,如於一年內重複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應增加其講習時數,增強法制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