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劉建國
劉建國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黃秀芳
黃秀芳
蔡適應
蔡適應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楊曜
楊曜
高志鵬
高志鵬
張宏陸
張宏陸
鄭寶清
鄭寶清
李昆澤
李昆澤
蔡易餘
蔡易餘
莊瑞雄
莊瑞雄
周春米
周春米
鍾孔炤
鍾孔炤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至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修正第四款,除無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參與民防之年齡限制下限,因現行公投法已下修投票年齡到十八歲,顯示年滿十八歲國民對公共事務具有參與能力,而且我國年滿18歲即可服兵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即具有軍事知識及能力,應當納入民防,以俾有效運用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