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劉建國
劉建國
邱志偉
邱志偉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楊曜
楊曜
鄭寶清
鄭寶清
蔡適應
蔡適應
黃秀芳
黃秀芳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昆澤
李昆澤
劉世芳
劉世芳
張宏陸
張宏陸
蔡易餘
蔡易餘
周春米
周春米
鍾孔炤
鍾孔炤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檢視現行法規,針對違反第四十九條之相關罰緩仍顯不足,無法有效防止虐兒相關之情事。因此提高罰鍰之上限,提高警惕之效果。
第一百零七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 未經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七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未經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諸多課後照顧服務班收費昂貴,甚至主打新穎設備、雙語師資吸引家長將孩子送至該機構照顧。若仍以十五年前的舊標準科罰,勢不足遏阻此類不法情事,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發生虐待之情事,即便其他人未遭受虐待,對機構內多數孩童仍易造成心理創傷,故有提高現行罰緩之必要,嚇阻不法之情事發生,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可命其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