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許智傑
許智傑
鍾孔炤
鍾孔炤
劉世芳
劉世芳
郭正亮
郭正亮
邱泰源
邱泰源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琪銘
吳琪銘
周春米
周春米
林靜儀
林靜儀
江永昌
江永昌
余宛如
余宛如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施義芳
施義芳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焜裕
吳焜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十條之一 勞工未達第五十三條得自請退休之標準、但於在職期間死亡者,雇主應以不低於資遣費之標準,發給撫卹金。 一、本條新增。提供勞工在職期間死亡者之制度性基本保障。 二、現行勞工保障制度之「勞工在職期間死亡且未符合自請退休資格」者之撫卹,是目前勞動基準法在制度上所疏而未予以保障者。該類勞工在職務上鞠躬盡瘁,勞動生命雖因而休止,卻不能以「退休」方式,申領退休金;勞動職務雖因生命終結而「非自願離職」,卻因非屬資方解除勞動契約,而無「資遣費」之受領。 三、查:勞工退休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與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和第五十五條「退休金給與標準」之制度性保障;勞工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有第十六條「終止契約」和第十七條「資遺費計算」之制度性保障。 四、惟「勞工在職期間死亡且未符合自請退休資格」者,蓋屬因病或因意外事故之突發性遭遇,家屬遭逢此重大變故,生離死別,驚愕之餘,經濟上頓失所依。在現行勞保制度上,家屬只能仰仗資方能否有額外善意之恩給,否則只能在職場上「裸退」,不僅沒有退休金,連資遣費也沒有,易言之,沒有任何制度性之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