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陳瑩
陳瑩
羅致政
羅致政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郭正亮
郭正亮
邱泰源
邱泰源
鍾孔炤
鍾孔炤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琪銘
吳琪銘
施義芳
施義芳
洪宗熠
洪宗熠
周春米
周春米
余宛如
余宛如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焜裕
吳焜裕
江永昌
江永昌
李昆澤
李昆澤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一、第一項最輕本刑三年以上延長至五年以上;其緩起訴期間亦配合修正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為使上訴條件變嚴格以落實金字塔訴訟結構,本法條擴大緩起訴罪刑適用範圍從三年放寬至五年,即相對重罪(法定最輕本刑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罪)將可適用於緩起訴,屆時相對輕微案件可在檢察官程序獲得解決,不需再進入後續法院訴訟程序,以節省司法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