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五十七條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 第五十七條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
一、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明文已規定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替團員投保責任保險。然而,若業者未進行投保,同法第五十七條中,罰鍰金額僅規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此金額恐未能反映業者未投保之潛在重大傷害,應予以修正。
二、參考「公路法」第六十五條中,對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未對乘客投保責任保險之裁罰規定,將「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之罰鍰金額,一併提升至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以保障人民權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