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鍾佳濱
鍾佳濱
呂孫綾
呂孫綾
邱議瑩
邱議瑩
施義芳
施義芳
蔡適應
蔡適應
王榮璋
王榮璋
邱泰源
邱泰源
賴瑞隆
賴瑞隆
洪宗熠
洪宗熠
莊瑞雄
莊瑞雄
黃國書
黃國書
管碧玲
管碧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麗芬
李麗芬
何欣純
何欣純
蘇巧慧
蘇巧慧
羅致政
羅致政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第五十七條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一、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明文已規定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替團員投保責任保險。然而,若業者未進行投保,同法第五十七條中,罰鍰金額僅規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此金額恐未能反映業者未投保之潛在重大傷害,應予以修正。 二、參考「公路法」第六十五條中,對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未對乘客投保責任保險之裁罰規定,將「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七條之罰鍰金額,一併提升至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以保障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