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靜儀
林靜儀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黃秀芳
黃秀芳
鄭運鵬
鄭運鵬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焜裕
吳焜裕
吳玉琴
吳玉琴
尤美女
尤美女
邱泰源
邱泰源
林淑芬
林淑芬
周春米
周春米
邱志偉
邱志偉
李俊俋
李俊俋
張宏陸
張宏陸
余宛如
余宛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本法主管機關。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本法主管機關。
第十一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副院長二人至三人,由院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第十一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副院長一人,由院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之宗旨在加強醫藥衛生之研究,以增進國人之健康福祉,為使國家衛生研究院妥善扮演政府醫藥衛生智庫之角色,因應國家醫藥衛生政策之需求提出可行方案及建言,爰增置副院長人數,且副院長中至少一人專責國家衛生研究院與衛生福利部之政策合作、溝通及研擬,以達提升衛生政策品質、促進全國人民健康福祉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