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連署人
管碧玲
管碧玲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羅致政
羅致政
莊瑞雄
莊瑞雄
賴瑞隆
賴瑞隆
邱志偉
邱志偉
蘇巧慧
蘇巧慧
王榮璋
王榮璋
陳曼麗
陳曼麗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趙正宇
趙正宇
蕭美琴
蕭美琴
郭正亮
郭正亮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昆澤
李昆澤
江永昌
江永昌
段宜康
段宜康
吳焜裕
吳焜裕
劉世芳
劉世芳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洗錢防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二項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金融機構及第二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二項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金融機構及第二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洗錢防制牽涉層面甚廣,損失金額也越趨龐大,而洗錢防制法罰鍰卻不足以促成嚇阻效果,查國內其他法令罰鍰上限多已提高至上億元,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罰鍰上限新台幣二億元、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罰鍰上限新台幣一億元;為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展現國家在反洗錢工作的決心,爰提高金融機構罰鍰上限至新台幣五千萬元,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罰鍰上限至新台幣五百萬元,以督促銀行完善防制洗錢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