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瑩
陳瑩
洪慈庸
洪慈庸
邱泰源
邱泰源
段宜康
段宜康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曼麗
陳曼麗
江永昌
江永昌
賴瑞隆
賴瑞隆
施義芳
施義芳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玉琴
吳玉琴
尤美女
尤美女
蔡培慧
蔡培慧
林靜儀
林靜儀
黃國昌
黃國昌
徐永明
徐永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二、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第八條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以下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一、第一項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三項項次變更。 三、省政府自民國八十六年實施精省以來,逐步朝向去任務化目標調整,現行省政府事實上已無監督縣市政府自治事項之能力與功能,原第一款應予以刪除。
第九條 省政府置一人為省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為無給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九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省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為達到省「虛級化」之目標,現行省政府運作亦僅剩主席一人,已無職掌地方自治任務,為促進人力員額之精簡並符合實務現狀,爰修正本條文字,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一人為省主席維持機關之存在以符合憲法要求。
第十一條 省諮議會置一人為省諮議長,任期三年,為無給職,綜理會務,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十一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省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為達到省「虛級化」之目標,省諮議會現況僅諮議長一人,省主席亦僅剩省主席一人,已無監督施政之功能與需要,為促進人力員額之精簡並符合實務現狀,爰修正本條文字,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一人為省諮議長維持機關之存在以符合憲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