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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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
一、混合毒物成分複雜,如施用對象為青少年、兒童或孕婦(胎兒),危險性及致死率更高於單一毒物、施用對象為一般成年人之情形,爰於第一項區分毒品係單一或混合種類,而於立法上區分加重其刑提高至二分之一或至三分之二,以盡最大可能確保青少年、兒童或孕婦(胎兒)之身體健康、生命權,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前言、第四、六、二十四、三十三條等規定之意旨。
二、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者,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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