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麗芬
李麗芬
許智傑
許智傑
蔡易餘
蔡易餘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昆澤
李昆澤
呂孫綾
呂孫綾
周春米
周春米
蕭美琴
蕭美琴
連署人
蔡培慧
蔡培慧
蔡適應
蔡適應
陳素月
陳素月
鍾佳濱
鍾佳濱
施義芳
施義芳
劉世芳
劉世芳
余宛如
余宛如
邱泰源
邱泰源
黃秀芳
黃秀芳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秉叡
吳秉叡
邱議瑩
邱議瑩
鍾孔炤
鍾孔炤
段宜康
段宜康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曼麗
陳曼麗
尤美女
尤美女
王榮璋
王榮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遇軍公教人員年度待遇調整時,警察人員勤務加給支給數額應至少按比率隨同調整。 第二十七條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一、增列第二項。 二、查行政院於七十七年曾做出決議,載明警察人員勤務加給應隨同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統案調整。然近年來此決議並未貫徹,爰依該決議增列第二項。 三、第二項僅規定警察人員勤務加給應隨同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統案調整,但不限制主管機關於其他時間點另行調整。同時為第二項之調整時,其比率可高於軍公教人員待遇之調整幅度。